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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6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佛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始,佛山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蒋某某购入含有甲醛、季铵盐等兽药成分的产品,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安排郑某某进行分装、再包装,生产出“汐心西路消毒篇10%不一样”、“WB水产养殖用复方戊二醛、苯扎溴铵合剂”、“车指速净”等产品。期间蒋某某负责销售,并安排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产品送至客户处。至被抓获时****公司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0550元。

2020年3月13日,顺德区公安局根据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线索,联合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抽样送检,结果显示****公司生产的产品“虫菌双杀”含有氯氰菊酯兽药原料;“汐心系列消毒篇10%不一样”含有亚硫酸钠兽药原料;“WB水产养殖用复方勿二醛”含有甲醛、季铵盐兽药原料。同时查实****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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