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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02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泰宁县**********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214日第一次退回横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横峰县公安局于2020311日补查重报;2020426日本院第二次将该案退回横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横峰县公安局于20205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20201314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起,李某某(在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骗取的资金经由海南**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信息咨询公司、河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市召陵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账号分别转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等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及支付宝账号中,再由吴某某安排被告人许某某与陈某某对接转移现金后,在李某某的授意下与被告人张某某或钟某甲对接再次转移钱款,张某某处暂存的钱款转移至钟某甲、钟某乙、黄某某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三次从吴某某、张某某处帮助转移钱款共计200余万元,2019年9月9日,侦查机关在钟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黄某某帮助诈骗团伙转运现金,当场缴获黑色行李箱一只,内装有现金19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其主观具有明知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移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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