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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黄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村**村民小组,经常居住地**省长沙市**,原系中山市**镇***门市部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0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2003年开始在中山市***镇经营灯饰厂、门市,先后和家人一起在中山市***镇使用“瑞丰”、“一家”、“华亿”和灯饰配件供应商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和以本厂名义支票结算的方式合作之后,由于工厂资金回笼断链无法继续经营;在明知无法支付货款和自己支票银行账户没钱情况下,黄某某依旧开具有自己名义和工商登记的门市支票(期票)给刘某甲、刘某乙、田某某、董某某、刘某丙杰和周某某强等人,然后弃厂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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