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于常德市武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2011年12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黄某某在明知李某清(已移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5日找黄某林办理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294********)和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001********)交给李某清用于“地下六合彩”赌博资金转账交易,2018年2月8日,黄某某在明知李某清的“地下六合彩”桃源上线程某被抓后,又在李某清的安排下找黄某林去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将先前两张卡换掉,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其间黄某某还持其中的农业银行卡给李某清取过钱。经查,黄某林开户的这两张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与戴某成的建行卡,郭某的建行卡有多次大额交易流水,这些流水都是与和程某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的交易流水。黄某某交待其还多次在李某清手上买“地下六合彩”,2012年其还和李某清一起因“地下六合彩”赌博被抓,且黄某某于2011年12月20日因“地下六合彩”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院审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主观上明知,黄某某供述为李某清提供黄某林的银行卡时,李某清并没有明确的告知其主观目的,事前黄某某只是怀疑的李某清可能从事“地下六合彩”,事后才告知其黄某林的二张银行卡可能涉及以“地下六合彩”,李某清到案后的证言也证实事前并没有明确告知黄某某,但李某清借用他人的银行卡的动机上明显不具有合理性。从客观方面而言,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黄某某为李某清提供的银行卡是用于收受“地下六合彩”,证据显示,黄某林的银行卡与程某所持有的戴某成的建行卡、郭某的建行卡有多次大额交易流水,虽然有证据证明上述程某所持银行卡有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事实,但程某否认上述银行卡与黄某林的银行卡流水为“地下六合彩”交易,程某的供述中也没有证实他与李某清之间有“地下六合彩”交易。李某清的供述否认黄某林与程某所持有银行的交易流水系他操作所为,而是一名茶馆认识的叫“杨总”(具体姓名不详,无法查证)的人所为。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证明黄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为李某清提供他人银行卡,且李某清利用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从事了“地下六合彩”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结论不唯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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