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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邹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70********,汉族,大专文化,阜新某某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阜新某某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村**,现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邹某某自2014年7月10日10时00分至2017年9月21日10时00分,通过发展下线从中谋取暴利,发展层级均超过3层,且发展人数超过30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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