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6********,户籍所在地庆阳市华池县,现住华池县**镇**村**组,农民,中共党员。2019年5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华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1日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8月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9年8、9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自己的改装背罐甘M-12***白色长城皮卡车,先后5次在傍晚时刻用自吸泵在**井污油泥暂存点(位于华池县**镇**村**组境内原华池作业区**井场,于2017年5月封井,后成为华池作业区污油泥暂存点,平时无人看护,成开放状态,主要存放华池作业区因清罐、大修、喷井等产生的废弃油泥)的沉淀池内吸取含油沉淀液十余吨,拉运至家中,储存在自己平时拉水用的甘M-23***蓝色单桥罐车内,伺机销售。2020年2月19日,被华池县作业区在赵某某家的打粮场附近查获,车内16.4方含油沉淀液被华池县作业区回收,共回收纯油7.23吨,价值20677.8元。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发现华池县**镇**村东梁组境内华池作业区污油泥暂存点(原180井场)的地下沉淀池内有一层原油,无人看护,遂购买了装有暗罐的白色无手续皮卡车,用自吸泵多次吸取池内的油水混合物,装入暗罐后,再倒入其开甘M23***蓝色单桥罐车内储存(该罐车内之前存储有两、三方水),伺机销售。以同样方式共作案5次。2020年2月19日,被华池作业区保安中队在**打粮厂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量罐记录及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及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计算原油简分析报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代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李某某、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取样化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