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半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巷**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23日因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4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办“070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案”时,因案件需要对涉案嫌疑人王某某住处搜查,王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带民警前往其前妻谢某某位于雷州市**镇**巷**号的*幢*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时发现在该住房大厅内存放一罐疑似老虎骨泡酒。经鉴定,疑似虎骨泡酒的动物骨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东北虎骨块。经查,在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家查扣的东北虎制品不是070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宰虎团伙宰杀老虎的制品。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辩解称:该虎骨酒是其前男友“妃二”于2017年5月份存放在其住宅,其也不知道是虎骨酒,后与“妃二”分手,“妃二”也没有拿走该虎骨酒。因谢某某拒绝交代“妃二”的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侦查机关未能找到“妃二”查证事实。综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拒绝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且隐瞒、包庇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