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房。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6日10时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员工吴某某报警称,**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刘某某,自使用至2017年5月累计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139133.40元,自2017年5月以后一直未还款,至今累计利息75326.54元,共计本息214459.94元。银行工作人员自2017年5月22日起,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给刘某某中信银行预留电话1395392****,该电话未能有效接听。2017年6月25日、2017年7月28日、2019年7月22日邮寄信函或上门催收,无法联系到刘某某。刘某某故意更换住址,恶意躲避银行催缴,涉嫌信用卡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透支信用卡的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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