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翁某某)(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揭阳市**,住**华湖镇华某某管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于同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于同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局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翁某某为牟取非法收入,物色林某某(己判刑)帮助其贩卖毒品,每月给林某某3000元报酬及免费提供毒品供林某某吸食。2017年2月19日,林某某到惠来宾馆登记821号房入住,2月20 日下午,吸毒人员谢某某进打电话要向林某某购买毒品,林某某便打电话告知翁某某有人要买毒品,翁某某便指使一绰号叫“文某某”的男子带毒品到惠来宾馆821号房交给林某某进行贩卖,林某某接到毒品后即在惠来宾馆八楼电梯口处贩卖1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谢某某,每克350元,林某某得赃款300元,谢某某进欠下的50元与林某某谈某某下次再还。2017年2月20曰16时某某,禁毒大队民警根据掌握线索,在**惠城镇惠来宾馆821号房间内现场抓获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林某某,同时在惠来宾馆楼下抓获与林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的谢某某进,该队民警在宾馆821号房间内的茶几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重0.2克,一黑色皮包(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 1包、计重54.3克及海洛因4小包、共计重4.1克)及人民币300元;在谢某某进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计重1克及人民币430元。同时,现场还抓获到宾馆821号房找林某某的吸毒人员方某某,并在方某某随身携带的钥匙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共计重3克及海洛因2小包、共计重0.6克。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0.2克白色粉状物、0.6克白色块状物、4.1克白色块粉状物、1克白色块状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54.3克白色晶体、3克白色碎晶状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