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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游能源、黄某某)(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宜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

辩护人:1、施吉强、韦彦婷,广西岱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黄某甲的辩护人;2、游浩,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案游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游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5日,蓝某某联系黄某乙购买1块毒品海洛因,1月6日黄某乙即电话联系游某某,由游某某去找张某某要1 块毒品海洛因(重约350克),当晚21时47分,游某某、黄某乙找到张某某后三人共同谋划贩毒事宜,之后,张某某要得1 块毒品海洛因后拿到黄某乙家交给黄,1月7日,蓝某某老婆兰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黄某乙的老婆黄某甲的农行账号转账8万元毒资,后黄某乙将这块毒品贩卖给蓝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认定黄某甲、游某某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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