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7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允市高坪区********号。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4月22日释放。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于2015年5月9日以姑公(葑)刑诉字(2015)336号起诉意见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24日将该案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5年8月7日、10月21日二次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5年7月25日、10月7日、12月1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经二次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2月31日再次将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交办给本院,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伙同张某某向许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473.8克,另2015年2月3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在本市工业园区**新村****室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时,分别在该住所内和其电动车内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274克。

经本院审查并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可以证实沈某某向许某某、房某某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缺乏,其本人仅有的二份有罪供述也没有提到具体可以与他人对应的交易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内容,对于贩卖毒品的事实除了买家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在**新村****室内查获的2274克甲基苯丙胺,虽然有搜查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房东李某某的证言等间接证据指向**新村的这个场所可能是沈某某的一个居住地,沈某某可能是该批毒品的实际持有人,但该住所内同居女友的张某某同样也是贩毒人员,无法排除这些毒品是其他人所有的可能性,也无法排除这个场所的实际租住人是张某某的合理怀疑。本案认定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相关证据都仅仅是间接证据,既缺乏直接证实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相关的间接证据也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