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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汤秋某)(公开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32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经营副食店。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于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一个微信号为“cx15118876378”,微信昵称为“诚信”的女子(身份未核实)以低价购买各式各样的香烟,张某某买来的香烟大部分卖给了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小部分送给了朋友,张某某在该微信女子手中购买香烟涉案金额8万余元,并非法从中获利2万余元。而汤某某以于都县烟草公司临近的进货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这些香烟,共购买46次,涉案金额50524元。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张某某从微信号为“cx15118876378”,微信昵称为“诚信”的女子购买的涉案8万余元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于都县公安局认定汤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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