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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汉族,专科文化,长治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长治市*******。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2020年10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26日、2020年11月26日重报本院。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6日,长治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安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公司向潞安公司供货期间,部分钢材无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在与石家庄央冉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浩茫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高岗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公司实际负责人林*花费120万元购买该三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总计金额为8836983.2元,税额为1502286.5元,价税合计为10339270元,该税款于申报当月认证抵扣。后长治市税务局高新区分局发现该三家公司开具发票为风险票,不予抵扣,**公司于2018年2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将该部分税款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补缴相应税款。

经本院审查,**公司向长治市汇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达公司”)购买价值17749572元钢材,后将所购买钢材全部销售给潞安公司,在销售方汇通达公司仅给**公司开具6210326元钢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剩余1153924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具,被不起诉人林*便向第三方公司转账1306566.43元为长治市**公司开具购销钢材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税额为1502286.5元,价税合计为10339270元。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林*主观上有骗税的目的,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认定的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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