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公诉刑不诉〔2020 〕1号
被不起诉人李*,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住上饶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9月14日23时许,吴*强、林*飞、李*及杨*鹏、林*明、姜*、陈*锋等上饶县“****”**店员工在上饶县城**街附近余*强的夜宵摊吃夜宵,恰逢“****”**店的员工周*平、张*贵、刘*坚、高*等人也在该夜宵摊吃夜宵,受害人周*平因李*是其同村人便过去叫李*来己桌敬酒,待李*回来后吴*强问李*与周*平是否熟悉,李*称不熟遂未去敬酒并对又喊他过去的周*平说:“不跟你大家喝!”,周*平等人见李*不来敬酒就哄叫“****”**店老板吴*强过去敬酒,吴也拒绝。周*平就拍桌子喊:“老板!不吃了,结账!”双方气氛很紧张,吴*强、李*、林*飞、杨*鹏、林*明、姜*等人皆持啤酒瓶,林*飞将一个啤酒瓶扔了过去砸在地上,并到隔壁彭*兵的夜宵摊菜板上拿了把菜刀冲了过去,周*平也拿着啤酒瓶往余*强夜宵摊冰箱旁壁角退避,林*飞追上后用菜刀向周*平左肩砍去,周情急之下用左手一挡,左手小指被砍断仅粘连(经鉴定为左小指远端横断性裂伤),吴*强、李*等人也持啤酒瓶冲了上去,据受害人周*平陈述李*持啤酒瓶往其头顶右侧部位砸了一下,随后吴*强也持啤酒瓶往其头部某处砸去。随后周*平被送往上饶县人民医院救治,双方散去。经检查,受害人周*平头部右顶部颅骨部分缺损并伴有血肿及软组织肿胀。经法医鉴定,周*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认定的指控李*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对其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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