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党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起诉)驾驶鲁D****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沙浴村路段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马爱心、陈某某撞到在路面上,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未下车观察情况直接驾车逃离现场。之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驾驶晋D****2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路过事发现场时又将陈某某拖行350米远,陈某某从车底脱落之后,徐某某驾车逃离第二现场;该事故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马爱心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认定徐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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