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怀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怀远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怀远县居民纪某某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向贡某某销售自己非法加工的“祥禾牌”掺混肥110余吨,贡某某又将该批肥料以每吨1500元向张某某销售,后张某某以每吨1800元向周某某、罗某某等人销售。2018年12月21日经怀远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测,该批“祥禾牌”掺混肥主要养分指标不合格,系伪劣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亦不能证实其明知系伪劣产品而为他人销售提供居间介绍等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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