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绰号雷娃,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乡**街**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邓某某、周某某财物,数额巨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周某某、邓某某确实存在利用打假牌进行诈骗的行为,且无法排除周某某、邓某某利用打假牌方式诈骗孔某某等人金额已经达到29万元,也就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周某某、邓某某财物的具体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一副开封的姚记扑克牌、一副隐形眼镜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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