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涉黑恶检刑不诉〔2019〕377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绰号小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8********,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街**楼**楼,因涉嫌赌博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下旬,张某某先后在合江县九支镇二转盘街背后、大坡、大井等地农户家中开设流动赌场,以“打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并邀约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等人到赌场进行赌博。期间,刘某某提供资金给姜某甲,由姜某甲在张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姜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云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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