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农垦社区**区**委**组**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北安农垦公安局长水河公安分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8月14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于2017年9月27日、12月7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7、12月22日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借用黑龙江农垦**有限公司资质(乙方)与黑龙江省**农场(甲方)签订了合同价款为204.88万元的**施工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将上述合同分解成三个合同,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合同价款118.24万元,国投资金,已经于2011年12月15日到农场账上)、黑龙江省**农场净水厂改造工程(合同价款71.64万元,农场自筹)、订货合同(合同价款17.3万元,农场自筹),以上三个合同实际结算价款合计207.18万元。2011年底,以上工程竣工并验收后,姜某某多次找到时任黑龙江省**农场场长的季某某(另案处理)催要工程款,被季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姜某某因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无奈于2012年初在季某某办公室,送给其10万元人民币,其后,季某某陆续拨付给姜某某绝大部分的工程款。截至案发,该农场尚欠姜某某21.4557万元工程款。
2012年春,被不起诉姜某某在季某某住院时,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
2012年底,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季某某儿子结婚时,送给其1万元人民币。
2013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欲承揽该农场老水厂安装监控的项目,送给季某某妻子吴某某2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9日
本不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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