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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湟源县**改造及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经承办人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湟源县**古城二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招标期间,个体承包商朱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借用青海**建设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资质围标上述项目,并串通**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安某某(另案处理)、副主任姜某某指定中标公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按照安某某的安排,参与了该项目评标打分,最终由朱某某挂靠的青海**建设有限公司以2340万余元人民币中标该项目。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该串通投标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国家、集体的资金损失,姜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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