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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镇,现住敦化市胜利街西安社区,敦化市**食品加工厂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7月17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份期间,敦化市**食品加工厂法人夏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生产花生、鱼制品等食品并销售,经食品检验其中生产销售的“海鲜一族”中的镉、苯甲酸超标、“老炸鱼皮”产品中的苯甲酸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虽然夏某某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但其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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