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85********,汉族,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贵州省凯里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贵H5****号小型轿车,由雷山县丹江镇蚩尤大道“大帅府”饭店往雷山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22时33分许,行驶至雷山县**镇**道**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夏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查获照片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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