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回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0********,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现住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回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J6****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在青县**线**路口附近被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5.8mg/100ml。 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回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回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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