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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无驾驶资格的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张某某从叙永县大石镇沿合叙路驶往大石镇新阳村,当日10时45分许,行驶至合叙路48公里加5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与对向行驶的由佘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相刮撞,造成两车受损,喻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5日,张某某经赤水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原认定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综上,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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