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恩州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69********,汉族,中专文化,深圳**管理有限公司原监事、出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罗湖区**栋**室,因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9年10月15日经来凤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杨义,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010206530;赵洁,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1612580。
本案由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单位**食品公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张某某、喻某某、蒋某某、廖某某、屠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黄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来凤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来凤县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3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9日至4月9日、2020年5月24日至6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2020年7月25日至8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在担任深圳**公司出纳,财务总监的过程中,利用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4712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0年8月4日,喻某某家属代为退还挪用资金人民币471200元。
2019年9月9日,喻某某向来凤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471200元移送恩施州中级法院处理;扣押的喻某某手机、身份证由来凤县公安机关发还喻艳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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