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李某某、陈某甲因怀疑被害人桂某某曾在打麻将过程中作弊导致李某某、陈某甲二人输钱,在从他人处获悉桂某某出现在本区**路**酒店后,为索回输掉的钱款,召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陈某乙(不起诉)一同前往**酒店。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陈某乙携带棒球棒(内置刀具)及甩棍,与李某某、陈某甲及邀请的赌博作弊录像证据持有人付必成(另案处理)一进入**酒店**楼**房间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陈某乙对被害人桂某某以棍棒、刀具相威胁,李某某打了被害人桂某某两巴掌(经鉴定,被害人桂某某伤势程度为轻微伤),付必成出示作弊录像。在被害人桂某某承认自己有拿走麻将后,陈某甲向被害人桂某某索要自己和李某某在赌博中所输款项及付必成被损坏的麻将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钱。被害人桂某某因身边钱不够,提出将自己的手机和身份证作为质物留下并承诺在三天内还清80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桂某某取回手机、身份证,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李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均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是到被害人桂某某所在的宾馆房间讨要债务,期间虽有殴打、持凶器威胁,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并没有拘禁被害人桂某某或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综上,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等人没有拘禁被害人桂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麻将贰副及棒球棒壹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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