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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绰号“某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9时许,蒋某某等人联系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要求唐某某帮购买200元毒品冰毒,后唐某某说最低250元才能购买到毒品冰毒,于是蒋某某、何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凑了255元由蒋某某微信转账给唐某某,250元为购买冰毒的毒资,剩余5元给唐某某用于加油,后唐某某联系卖毒品的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毒品拿回来后,唐某某与蒋某某等人一起将购买的冰毒吸食完。

案发后,唐某某于2020年10月7日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行为,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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