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8年05月0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成都市成华区人,个体,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于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2019年4月,王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利用“四海渔乐”“皇家渔乐”“渔乐神话”等捕鱼平台赌博开设赌场,诱人赌博,唐某某明知以上捕鱼平台是用于赌博,为牟利仍进行推广。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唐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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