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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63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巷**楼**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2日0时许,兴宁分局民警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一里城市名人酒店日常检查时,在该酒店318号房、415号房、612号房内共查获三对共六名卖淫嫖娼人员罗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祝某某、方某某、刘某甲。2019年8月份以来,周某某伙同刘某乙(在逃)、“阿木”(在逃)涉嫌组织他人卖淫。周某某招募卖淫女安排在酒店房间等待刘某乙、“阿木”通过网上招嫖安排的嫖客进房嫖娼,设置398元、338元两种卖淫套餐。卖淫所得扣除给卖淫女等费用外由三人平分,周某某每日收入100多元,违法所得共2000元人民币以上。卢某某做为酒店的店长,为提升酒店的业绩,明知周某某属开房给卖淫女进行卖淫的行为,仍要求酒店前台可以给周某某开房,且部分房间不进行住宿登记,逃避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监管。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酒店前台工作,明知周某某属开房给卖淫女进行卖淫的行为,仍配合进行开房登记,且收取周某某钱财为其组织卖淫逃避打击进行通风报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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