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4********,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醉酒驾驶川Y*****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恩阳区司城方向往恩阳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6时30分,行至恩野路2km+100m(恩阳区新桥河公交车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由医务室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
本院认为,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指引(试行)》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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