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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国。

本案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7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持B2驾照驾驶湘M******轻型自卸货车自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322国道左转弯驶入永连公路,左转行驶至永连公路交汇的三岔路口时,不注意交通安全,与前方同向行驶停在路口等待主道车辆通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碰撞形态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讯问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在现场听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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