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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1********,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管理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连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连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26日05时10分许,被害人唐某乙驾驶无号牌男装摩托车由连南县三排镇东芒村往寨岗镇方向行驶至连南县S261省道28公里320米处时,与无名氏驾驶的车辆(车牌号码、车辆类型不明)发生碰撞,造成男装二轮摩托车侧翻,前叉损坏及唐某乙头部受伤、倒地流血的第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名氏驾车逃逸。第一起事故后,由被不起诉人唐某甲驾驶的粤R*****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倒在前方道路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及唐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唐某乙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第二起交通事故。经连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唐某甲承担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连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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