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乙,绰号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0********,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县**镇**村**组,职业农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晚9时许,唐某乙向唐某甲提议到河边捕鱼,唐某甲同意后,二人便带着电鱼机(脉冲电捕猎器)和塑料水桶到**镇**村**组**段里捕鱼。唐某乙用电鱼机捕鱼,唐某甲在旁边提桶装鱼,两人捕得泥鳅一条、白漂小鱼一条。后因派出所民警巡逻到此地,二人看见警车便丢下作案工具逃离。2020年5月6日上午两人到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愿意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乙不起诉。
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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