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2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昵称“强嫂”的卖家先后购买了2只陆龟,饲养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家中。2020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对周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涉案陆龟。经鉴定,涉案陆龟为豹纹陆龟【拉丁学名:Stigmochelys pardali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合计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6时许被公安民警从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家中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饲养、观赏,并不是以食用、营利等为目的。二是非法收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较少,且涉及的豹纹陆龟,经鉴定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其原产地不在我国。三是周某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其非法收购的豹纹陆龟已被查获,寄养在相关单位。四是周某某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较少,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扣押的涉案豹纹陆龟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