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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七里**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桃源县**镇皇都宾馆旁一茶馆内观看被害人唐某某打牌,因不满唐某某叫其诨名,二人随即发生扭打,周某某首先动手打唐某某背部一拳,唐某某被打后拿起木凳子准备砸周某某,结果被周某某推到靠墙的角落,其面部被周某某用木凳子砸伤,经鉴定,唐某某面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2020年3月20日,周某某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赔偿唐某某损失共计18800元,唐某某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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