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96*****,汉族,初中文化,萍乡市安源区*****收银员,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镇***村***,现住萍乡市安源区***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同年8月11日、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10日、11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蔡某某租用萍乡市安源区***路**号,投资成立萍乡市安源区新中益足疗馆。2018年8、9月左右,蔡某某决定组织养生部女技师向顾客提供含手淫服务的“青春调理”项目、含“口交”服务的“固本养生”项目,该店每天的营业收入达1万多元,累计非法获利数十万余元。周某某为该店收银员,负责店内日常收银,每月可通过联系顾客办理会员充值获取一定金额的提成。
2020年4月8日晚,民警到中益足疗馆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多名卖淫女、嫖娼人员、场所工作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周某某明知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并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江西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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