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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岭******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主动申请成为代理,招揽赌博人进赌博群赌“十三道”,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进行赌博。“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本人充钻人民币644元,平台返利给吴某甲人民币6272元。

2019年4月7日,温岭市公安局新河镇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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