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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Comments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安徽省临泉县**镇**庄**村**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劫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蒋某甲驾驶一台无牌电动三轮车,搭载其妻子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广钢新城**路“广钢新城**建设工程组团**标段**部”外围,蒋某甲停车让张某甲留在三轮车上,其从水马缝隙中进入被围闭的工地,在工地内盗得槽钢2根、铝合金窗框几根、食用植物调和油1桶,得手后将盗得的物品搬上三轮车准备驾车逃离时,被工地巡逻的保安员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并抓住蒋某甲,蒋某甲反抗挣脱,张某甲也用手拉扯张某某,蒋某甲趁机驾驶三轮车搭载张某甲逃离现场,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槽钢和铝合金窗框丢弃。约20分钟后,在广钢金融街农业银行门口附近,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迎面相遇,为抗拒抓捕,蒋某甲用刀子刺伤张某某左腿部,张某甲则用手抓伤张某某脖子和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情程度为轻微伤。经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食用植物调和油1桶价值人民币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宋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张某甲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7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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