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交通肇事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高中文化,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进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进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驾驶赣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进某某**镇**村其岳父吴某乙家,其发动车子倒车时,其车尾部碰撞坐在车尾屋檐处的被害人付某某。事故发生后,吴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并跟随120急救车送伤者至进某某中医院抢救。11时许,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吴某甲与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付某某家属人民币5万元及全部保险赔偿款,付某某家属对吴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吴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