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镇坪山村坪山78-1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系京东物流千岛湖营业部的快递员,负责淳安县界首乡、浪川乡、姜家镇区域的快递配送。该快递点的快递由所有的快递员统一分拣后分区域配送。2020年2月7日前后,吴某某发现该营业部的一件快递不属于其配送范围后未交还给京东快递千岛湖营业部。2月15日左右,吴某某采用假装扫码的方式将快递窃取。2月18日将该快递中的手机以48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639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追回涉案手机。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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