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儋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儋州市**农场为了利用儋州市**镇**水泥厂小区旁边的自有地块开发项目,委托**水泥厂小区组长许某某处理该地块上的林木,许某某随即找到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双方约定由吴某某找人清理林木后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林木。2019年12月18日,吴某某、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练某某、符某某两名工人砍伐了涉案林木。
经鉴定,被伐林木株数为17株,蓄积量为16.8944立方米。吴某某滥伐的不属于林地上林木,也不属于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本院认为,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吴某某。
检 察 官:孙德伟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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