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黑M****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绥化市北林区福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农业银行门前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么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人力三轮车推行人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么某某符合生前在机动车案现场中机体在外力作用下,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造成脑挫裂伤、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水肿致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形成及肺炎等,最终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么某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于案发当日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交纳了60000元救治费用,案发次日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行使不起诉权的指导意见》中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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