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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豫QT****小型轿车沿上蔡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大道**饭店门前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张某某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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