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平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春节至2019年6月23日案发期间,从其上线李某某(在侦)手中开出六合彩赌博会员账号“cha***”后,逢香港六合彩开码日利用手机或电脑等通讯工具通过移动数据或互联网络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中接受林某乙、黄某乙、刘某某等赌民的散单投注。累计收取六合彩赌博投注约50期(次),收受总额为30万元,从中非法牟利。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于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23日案发期间,逢香港六合彩彩开码日接受黄某丙、吴某乙等彩民散单投注约430期(次),累计收受投注总额约21万元,通过手机微信等直接向上线人员吴某丙投注,从中非法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远县公安局认定林某甲、吴某甲涉嫌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长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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