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4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朱永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来到宝安区**街道**山小区*巷**号***房的阳台外面,将手伸进去防盗窗后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条裙子。2020年9月5日和9月1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两次来到上述地点,以同样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条裙子和一件衣服。2020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小区***号***房被抓获。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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