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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1********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1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持C1证驾驶苏JW****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东台市东海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7KM+410M路段时,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两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划入左侧路面,与苏JW****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右侧发生碰撞,致王某某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吕某某让其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冒名顶替,吕某某构成逃逸。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东台市公安局另补充认定,如果不以逃逸来认定吕某某责任,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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