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豫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11950********,汉族,文盲,无业,住宿迁市宿某某**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吕某乙,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9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份以来,吕某甲伙同其父亲吕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于宿某某大兴镇大兴居委会的家中,在明知收购的野生动物为非法狩猎所得,仍然从彭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人处大量收购野生动物,后背公安机关查获。从其位于大兴镇大兴居委会家中和位于桃园小区车库内查扣到野生鸟类死体334只、野生动物死体16只。经鉴定,山斑鸠(46只)、珠颈斑鸠(106只)、丝光椋鸟(2只)、灰椋鸟(3只)、灰喜鹊(12只)、棕背伯劳(2只)、雉鸡(环颈稚)(5只)、乌鸫(12只)、八哥(1只)、喜鹊(24只)、黑水鸡(红骨顶)(7只)、丘鹬(1只)、灰头鵐(5只)、燕雀(11只)、[树]麻雀(17只)、田鵐(28只)、黄喉鵐(9只)、树鹨(2只)、白头鹎(1只)、北红尾鸲(1只)、白鹡鸰(1只)、草兔(13只)、黄鼬(1只),以上物种为“三有动物”;无法确定物种的动物(39只);红隼(1只)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隼形目鹰科鸟类(1只)为一级或者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翅鸢(1只)为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附: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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