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517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53********,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老木村一组20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至慈溪市宗汉街道北三环路与浒崇公路交叉口湖边附近,采用喇叭播放鸟叫声诱捕、设置多个套索捕捉的方式,捕得鸟类动物2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动物属于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捕捉的2只白胸苦恶鸟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0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捕的2只鸟类动物均已被放生。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供认不讳,并有捕鸟套索、喇叭、捕捉鸟类动物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放生视频、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所捕捉的两只鸟类动物均已放生,损害后果较小;(二)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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