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向**,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湖北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5时12分,在S234省道新野县境486KM+300M(沙堰镇焦店村)道路,被不起诉人向**驾驶鄂***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步行人田**发生碰撞,造成田**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田**系交通事故造成其颅脑及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向**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向**除保险外赔偿田**家属70000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认罪悔罪,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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