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89********,土家族,大专文化,长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8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2019年11月5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1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家中,利用购买的手机号虚假注册数百个*东新用户赚取*东推广新人奖励费用的方式,诈骗*东新用户推广费2万余元,其中既遂金额一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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